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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

二、上開條例第20條第1項略以:辦理個人實驗教育者,應於每學年度結束後二個月內,提出學生學習狀況報告書,為期三年以上之實驗計畫於計畫結束當學年應併提出實驗教育成果報告書...

三、爰此,本府於核發該生之核定公文已通知報告繳交時間應於學年度結束後兩個月內繳交(114學年度為115930日前),請各校上傳114學年度各生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成果/學習狀況報告書至Google表單網址:https://forms.gle/M49tr5uNDWXUvxsN6

四、注意事項說明如下:

(一)   請以學生114學年度就讀學校上傳。

(二)   檔名請統一為「OO學校-OOO-114學年度非學成果/學習狀況報告書」。

(三)   一名學生繳交一個檔案,請勿多位學生合併成一個檔案。

(四)   檔案內務請敘明「辦理期程:114學年度、學生姓名、辦理者姓名、教育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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