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隆市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審議會設置辦法
法規名稱: |
基隆市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審議會設置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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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發布日: | 民國 104 年 08 月 24 日 |
發文字號: | 中華民國104年8月24日基府教學貳字第1040235918B號 令 |
法規體系: | 教育類 |
第一條
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鼓勵教育實驗與創新,以保障人民學習及受
教育權利,增加人民選擇教育方式與內容之機會,促進教育文化發展,特
依據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第五條規定,設置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審議
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辦法,以辦理審議及監督相關事項。
第二條
本會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五人,由本府就熟悉實驗教育之下列人員聘(派)兼
之,其中第四款及第五款之委員人數合計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五分之二;
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三分之一:
一、教育行政機關代表。
二、具有會計、財務金融、法律或教育專業之專家、學者。
三、校長及教師團體代表。
四、本人或子女曾接受實驗教育者。
五、實驗教育相關團體代表。
第三條
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派)兼之。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遴聘(派)
兼,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審議會主席,由委員互推產生。兼任
人員均為無給職,且不得參與本市實驗教育計畫之執行。
第四條
本會為行使職權,得指派委員攜帶證明文件,赴私立實驗教育學校進行訪
視調查,並得要求學校承辦人員提出報告或提供必要之文書資料及物品。
必要時,並得洽請有關機關協助執行。
第五條
本會置執行秘書及幹事各一人,由本府教育處主管業務人員兼任之。
第六條
本會不定期召開會議,開會時得邀請有關機關(單位)、團體或人員列席。
第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