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法規
法規名稱: | 基隆市辦理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補充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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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發布日: | 民國 100 年 12 月 12 日 |
修正日期: | 民國 104 年 03 月 10 日 |
發文字號: | 中華民國104年3月10日基府教學貳字第1040208153號 函 |
法規體系: | 教育類 |
一、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
態實驗教育(以下簡稱實驗教育),特依據「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辦
理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訂定本補充規定
。
二、本府為審議實驗教育之申請、變更、續辦及其他相關事項,組成非學
校型態實驗教育審議會(以下簡稱審議會)。
前項審議會置委員九人至十五人,由本府就熟悉實驗教育之下列人員
聘(派)兼之,其中第四款及第五款之委員人數合計不得少於委員總人
數五分之二;任一性別委員人數合計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三分之一:
(一)教育行政機關代表。
(二)具有會計、財務金融、法律或教育專業之專家、學者。
(三)校長及教師團體代表。
(四)本人或子女曾接受實驗教育者。
(五)實驗教育相關團體代表。
前項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兼之。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聘
(派)兼之,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審議會主席,由委員互推產生。
審議會委員,均為無給職。
三、本府於每年二月底前,將申請辦理實驗教育之相關資訊,公告於基隆
市政府教育處全球資訊網
(http://www.center.kl.edu.tw/v7/eduweb/)上。
辦理實驗教育之申請人(個人、團體或機構)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實
驗教育計畫,至遲於每年四月三十日或十月三十一日前向本府教育處
提出申請,申請文件格式如附件。
本府受理前項申請後,應先進行形式審查,申請書或實驗教育計畫不
符合規定者,應通知申請人於十五日內補正;屆期未補正者,審議會
得不予許可。
通過第二項申請案經審議會審議後,於每年七月三十一日或一月三十
一日前公布審議後結果。
四、申請期限截止後,轉入本市就讀且欲申請參加實驗教育之學生,應檢
附原就學直轄市、縣(市)政府許可參加實驗教育之文件向本府申請核
備;倘申請人提出原縣市期限內之申請證明,得參與本府當年度之審
議。
五、實驗教育之學生,得向設籍學校申請使用與實驗教育教學相關之設施
設備;設施設備之申請程序暨使用規範由學校訂定。
六、本府對於實驗教育之實施,應對個人與團體類型各案進行訪視,對機
構申請案進行評鑑;訪視及評鑑實施計畫由本府另訂之。
七、本補充規定經市務會議討論通過後函頒實施。